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1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村**组居民。2016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渭南市临渭分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对正在蒲城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独行的被害人周某某,采取勒脖、用指甲刀威胁等手段,将周某某衣服扒光、撕破后扔掉,并抢走周某某的vivo X21UD型手机,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抢手机价格为1399,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
2、2019年8月3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遇到从KTV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后在蒲城县城关镇**路**椽头馍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扼颈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将被害人刘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730元现金及一部VIVOX23型手机,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132元,破案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1页;
3作案工具:指甲刀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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