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晚23时许,被害人闫某某步行至榆次区花园路旧晋中一幼儿园附近时被尾随的被告人魏某某持刀抢走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三千余元,期间闫某某在挣扎过程中被魏某某持刀捅伤胸部,两腿膝盖蹭破、胯部与左胳膊淤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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