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起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工业区**路**号经营**公司,任法人代表、总经理。2019年5月,因经营不善,魏某某拖欠公司谈某某、蒋某某等11名员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11337元后逃匿,并更换了电话号码。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和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多次送达后,魏某某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文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