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小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荣昌区人,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交友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害人何某某,在聊天中被告人魏某某自称其是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警队的副队长,可帮助何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丈夫减刑,为博取何某某信任,被告人魏某某将其在网吧捡到的印有“荣昌区公安局一卡通”字样的卡片正反两面和其网上购买的印有国徽和“工作证”字样的黑色证件套的照片发给了何某某,使何某某相信了魏某某警察的身份,在两人之后的聊天中魏某某又虚构其叔叔是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局长。被告人魏某某以假冒警察身份引诱何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给予其钱财。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向何某某索要了37666元,并且三次开房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23日,因谎言败露,被告人魏某某退还何某某10000元。
2019年11月26日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9日,魏某某及其父亲退还何某某2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徽“工作证”字样黑色证件套、荣昌区公安局一卡通卡片、郭某某身份证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收款收条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骗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毅凯
检察官助理 徐微雨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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