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挪用资金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街道**下村出纳、文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高密市**街道**屯**村。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高密市**街道**村出纳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购房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村集体资金33万,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20年10月12日和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分两次将挪用的33万元归还高密市**街道**村。

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保管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分五次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高密市**物贸有限公司的赵某某用于其企业经营,后被告人魏某某将本金用于**村支出,将16750元的利息占为己有,立案后其将该16750元的利息上缴。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赵某某出借集体资金30万元。2013年4月12日,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04500元,其中30万元为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4500元。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赵某某出借集体资金60万元,2013年10月26日,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03900元,其中60万元为本金,借款利息为3900元。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赵某某出借集体资金40万元,2014年2月6日,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404600元,其中40万元为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4600元。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赵某某出借集体资金60万元;2014年4月4日,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602700元,其中60万元为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2700元。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赵某某出借集体资金30万元;2015年1月22日,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01050元,其中30万元为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高密市**街道**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新英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