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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5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现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向景谷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小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遂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从**家中出门,在一楼取得塑料泡沫板,走到小农贸市场侯某某家销售清明节用品的摊位前,用随身携带的火机点燃泡沫板后放在一朵纸花上,引发火灾,致景谷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楼一楼门面、办公楼、小农贸市场内部分摊位,商户的设备、商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59671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损失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情证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董某某、赵某甲、李某甲、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乙、李某乙、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魏某某对放火地点、拿取塑料泡沫板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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