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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放火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十二委(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放火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来到新兴区北山街12委林某的动迁房子内,用打火机将屋内的被褥及白色塑料桶点燃,看火势变大后,魏某某跑到屋外。被害人林某邻居田某某发现着火后报警,消防救援队赶来将火扑灭。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两个;

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气象凭证、火灾扑救报告、房屋产权证明等;

3.证人田某某、曲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用打火机将新兴区北山街12委林某动迁房子内的被褥及白色塑料桶点燃,该动迁房附近有其他居民居住,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玉英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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