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在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和被害人项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致项某某鼻部受伤。后经鉴定,项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若调解好,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子银
检察官助理:吕文静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2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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