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号,身份证号3403111993********。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8月15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批准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赵某乙在本市蚌山区燕山乡花鼓灯嘉年华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二人被赵某甲、陶某某等人拉开后魏某某和赵某乙继续相互辱骂,当魏某某和赵某乙走到一起时又相互殴打且撕拽对方的衣服,又被赵某甲、陶某某及周某甲等人拉开。而后在周某甲撕拽赵某甲时,赵某乙欲上前劝阻,被魏某某殴打,后被双方朋友魏某某拉开,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12月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燕山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病历、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赵某甲、孔某某、魏某某、陶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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