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乡**村**号,2002年8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在蠡县**乡**村**处,蠡县**村村民魏某某与同村何某某因拆迁纠纷发生口角,魏某某用手搧何某某脸部,造成何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何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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