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的父亲魏某甲与王某某在巧家县**镇**村**社一个小地名叫“长地老包”的公路上发生争执后并发生打架,魏某某到现场后用脚踢了王某某腿部一脚,致使王某某倒地后右侧髌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电话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寄押证明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