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东城区草厂胡同南口西侧约20米处,因陪同朋友邢某某、赵某某去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取耳机一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纠纷,后挥拳击打被害人面部,造成马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魏某某后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温瀚民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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