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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市大同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曹晓力、王高升、张志杰三人在大同市天胜雅苑小区门口的串摊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被串摊老板拉开后,魏某某跑至汇鲜果蔬超市将水果刀拿走,并持刀将追逐其的王高升、张志杰二人砍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高升损伤为轻伤二级,张志杰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监控视频光盘贰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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