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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证码131022198612072019,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错车问题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附近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乙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左侧眼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乙软组织挫伤;面部损伤留有瘢痕;头皮挫伤;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13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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