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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寿光市**路永和豆浆门口,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魏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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