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住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受朋友倪某甲之请,开车送倪某甲、倪某乙从西安到山阳。当晚19时许,倪某甲和倪某乙在山阳县翠屏小区“星座茶语”(现“80”烧烤吧店面)喝茶,被告人魏某某在门前车内等待。受害人费某某酒后到“星座茶语”参与赌博时,与在场参赌的镇安县刘某某发生纠纷,受害人费某某被劝离后在“星座茶语”门前扬言让西安来山阳的人一个都走不了,在车上等待的被告人魏某某听见此话,认为受害人费某某要找倪某甲、倪某乙及自己的麻烦,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对受害人费某某连捅数刀后潜逃。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刘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费某某陈述,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洋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