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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自2016年7月后因脑干区出血、脑梗塞、高血压、肺气肿等多种疾病一直在家休养,其怀疑在**酒厂任炊事员兼销售员的妻子吴某某有外遇,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20年6月15日18时许,吴某某在家中给**酒厂员工做好晚饭准备端往酒厂,一时忘记了告诉魏某某已将为其准备的饭菜留在厨房内。魏某某见吴某某端着稀饭准备离开家中,误认为吴某某不愿意照顾其生活,心怀不满,意欲报复伤害吴某某,便手持一把水果刀从吴某某身后向其刺去,吴某某发现后转身用手抵挡致右手臂被刺伤。吴某某逃离家中后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处警的民警在魏某某家中将其抓获。魏某某到案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吴某某的罪行。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证人易某某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魏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洲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住恩阳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5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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