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7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滴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街**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魏某乙(2岁10个月)是被告人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乙常有吃自己大便的行为。2018年12月17日早上魏某甲外出工作期间,其妻子告知其魏某乙又吃大便,让其回家处理。魏某甲便于11时许返回东莞市**镇**路**街**巷**号的家中管教魏某乙,期间魏某甲先后用手、玩具塑料铲、扫把棍、铁条多次击打魏某乙的手部、背部、腿部、腰部等身体部位。魏某乙被打哭。后魏某甲发现魏某乙脚部发紫、身体发冷,情况异常,马上将魏某乙送往中堂人民医院抢救,但魏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乙符合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休克死亡)。当日医院报警,魏某甲在医院等候警方处理,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其罪行,并取得其妻子等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铁条等物证,法医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魏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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