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注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同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同年9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村九组西门处,看到其朋友叶某某(另案处理)与孟某某、牛某某正发生肢体冲突,即持木棍将孟某某头部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头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至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荆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2.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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