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6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居委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河南省西平县**镇**居委会的出租房内与其丈母娘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砍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扣押清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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