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保定市人,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大厦**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文、唐元,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女友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年等系同住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大厦小区的邻居,因日常琐事积怨已久。 2019 年8 月26 日7 时许,王某甲在虹冠大厦小区内散步时与王某乙、李某某等发生口角,此时魏某某下楼扔垃圾发现了该情况并与王某乙、李某某等发生些许口角,后王某甲与王某乙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纠缠在一起。期间,被害人吴某某上前拉架,魏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左脸部一拳,造成吴某某左上颌骨前壁骨折,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检察官助理:符华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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