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钟祥市与本组村民蔡某某为田界发生争执。争执中,魏某某将蔡某某按在地上用手打击蔡某某头面部和用双膝跪压蔡某某背部,致蔡某某受伤。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情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文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发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3.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永兵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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