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7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社**号,现住皋兰县**镇**大道***号楼*单元***室,群众。2008年6月,因爆炸罪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6月2日释放。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皋兰县**镇**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以其妻子宋某某有外遇为由采用鞋底抽打、枕巾塞嘴、烟头烫、床单布条捆绑手段对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宋某某颈部、背部、腿部等多处受伤,宋某某被殴打急后从自家卫生间窗户翻窗逃脱,后被送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皋)公(司)鉴(法临)字[2020]30号鉴定书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2a 条之规定,体表挫伤面积达到11.85%构成轻伤一级;根据5.9.4d条、5.9.4k条之规定,腰椎体、跟骨、距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根据5.1.5b条之规定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家庭婚姻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贵

检察官助理:魏慧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