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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巷**号,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先后购买了西安市**东凹里村盛豪小区9号楼3单元901室,双方因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2018年12月07日15时许,魏某某发现丁某某与其丈夫薛某某在争议的房子内装修房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期间魏某某将丁某某摔倒在地而致伤,薛某某将魏某某咬伤。2019年2月14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2019年11月8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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