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座**室,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债务纠纷一事发生冲突,持刀砍伤被害人张某某,毁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价格鉴定,电脑显示器、打印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领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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