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室(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堡**号)。于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碑林区**街**小区院内,因琐事与其邻居被害人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扯,魏某某从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内掏出一把菜刀,将苏某某的右前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苏某某系右前臂开放性损伤,损伤程序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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