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区**镇**村**营子,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区**营子,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19日,东乌旗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9日20:30分许,在东乌旗**镇**街**组**号出租房内,被害人谢某某与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谢某某殴打了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以妹妹、妹夫被打为由参与了打架,打架过程中魏某某头部被对方打伤。后被告人魏某某从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手持菜刀将被害人谢某某砍伤,砍完后将菜刀扔掉。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素花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区**营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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