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未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9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现住安国市**镇**村**街**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5月28日由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晚7时许,魏某某表弟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因琐事在安国市**村的街上发生打斗,刘某乙把刘某甲的上衣棉袄撕破,刘某甲打电话将自己的表哥魏某某叫来,魏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乙的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用啤酒瓶砸被害人头部致其颅内出血,造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阳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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