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街**委**组,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10时许,在巨野县**镇**机动车检测站,因被害人葛某某使用手机伸到女厕所内对被告人魏某某的女朋友王某某偷拍,被被告人魏某某等人追赶至巨野县**镇**加油站南约100米254省道路东,被告人魏某某拳击被害人葛某某面部,并脚踹被害人,致被害人葛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另有轻伤二级一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内卷1册,光盘2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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