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914号
被告人魏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20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暂住本市南城街道**山庄****座***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傅品权,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南城街道**山庄****座***房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吵,当时房门没关,居住在***房的被害人吴某某与其妻子何某某经过时往***房内查看,魏某某觉得恼火就随手拿起一个玻璃瓶砸向吴某某,吴某某被砸中头部后倒地,魏某某拨打120电话后陪同吴某某到东莞康华医院治疗,后公安机关到医院将魏某某抓获。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物证碎玻璃瓶,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120录音,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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