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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宣友,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曾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去到本市虎门镇**路**酒吧喝酒。期间,魏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该酒吧员工被害人屈某某发生矛盾,后魏某某等人在酒吧内殴打屈某某,打伤屈某某脚部等部位。屈某某被打伤后被人扶至酒吧大厅沙发处,曾某某等人在大厅处再次殴打屈某某,后被人劝开。后魏某某等人陆续离开现场。2019年6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虎门镇**加油站对面一出租屋抓获魏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屈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卢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已达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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