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房,住深圳市福田区**园**栋**楼,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被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是**快递的快递员,被害人韩某某是**快递的快递员,两人曾因为快递业务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再次因为快递业务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魏某某到福田区**路**店买了一把柴刀,来到福田区**大厦楼下,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追砍,导致韩某某左肩背部受伤,后物业保安员将被告人魏某某控制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史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两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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