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3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正阳县**镇**村因土地纠纷发生撕打,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朝张某某面部击打,致使张某某牙齿折断、牙槽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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