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涿州市**镇**村魏某乙家驴棚门口,因挖渗水井一事与魏某乙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过程中魏某甲将魏某乙的右侧胸部打伤,经鉴定,魏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住涿州市**镇**村,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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