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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魏**,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邻居魏某甲(另案处理)曾打伤过被告人魏**的母亲,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魏**和其哥哥魏某乙在位于本市净潭乡鲁家河村一组5号的魏某甲家门前与魏某甲就此事进行协商,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魏**冲到魏某甲面前挥拳攻击魏某甲右脸,魏某甲倒地后左耳部受伤。后魏某甲从家中拿出铁棍,被告人魏**从家中拿出菜刀,两人发生互殴,致被告人魏**右手和肩部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魏某甲左耳廓疤痕长度累计达1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3日,魏某甲家属对被告人魏**伤害魏某甲的事情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魏**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张某某、魏某丁、魏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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