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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组。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因为住房等家庭问题与胞兄魏某乙产生矛盾积怨,并发生纠纷。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手持铁锤到魏某乙的房屋楼顶砸防水墙,魏某乙的妻子熊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拦,双方遂发生争执、厮打,致熊某某的左侧胸部损伤,后魏某甲的妻子刘某某与熊某某发生撕抓,被其父母罗某某、魏某丙夫妇劝开。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外伤致左侧胸部7-9肋骨骨折(3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魏某甲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张湾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魏某丙、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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