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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席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布厂街西部来客饭店外,因酒后与被害人赛某某发生争执,并对赛某某进行殴打,致赛某某左侧第3、4、5肋骨及右侧第3、4肋骨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赛某某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6日,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六大队民警在郑州火车站将魏某某抓获,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9月27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1日,魏某某家属赔偿赛某某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到案经过;

(2)调解书、谅解书、收条;

(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5)年龄证明;

2.证人刘某雪、杨某娟、杨某宁证言;

3.被害人赛某某陈述;

4.同案犯杨某业、席某某、程某某、薛某某供述; 

5.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6.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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