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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检公二刑诉〔2019〕30号

被告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6********,汉族,专科文化,公务员,户籍地阳谷县,住阳谷县**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3月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经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7日移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同女友张某回到家中,张某前夫颜某打电话给张某,二人因孩子抚养费发生争吵,后魏某某接过电话同颜某争吵,并相约在阳谷县老自来水公司家属院门口见面。随后,魏某某驾驶白色宝马轿车同张某到达现场,魏某某先停车确认后,加速冲向颜某,将被害人颜某撞倒并碾压后逃离现场,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颜某系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魏某某向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仁召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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