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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局东南侧平房,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上午, 魏某某使用电链锯故意将青县**局东南侧约200米处马某某家的一棵约40年树龄的国槐损毁。 经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某家的国槐损失价值为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珍

检察官助理:姜璎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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