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庄**号**室,住云南省丽江市**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王某某接待政府工作人员时私自用手机拍摄王某某与政府工作人员在KTV内唱歌喝酒的视频,并以将视频发到官方网站及纪监委为由威胁王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王某某向其转账5万元后,又继续以该视频威胁王某某,让王某某向其支付年终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违法人员前科核查、归案情况说明;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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