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修水县四都镇江**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19时许,被害人胡某乙至晋江市**镇**开发区*****厂附近的**超市二楼赌博时与张某某(已判刑)争吵,遂报警要求查处。公安机关到场后未发现赌博违法行为。同日晚上,张某某意识到是被害人胡某乙报警,在质询被害人胡某乙未果后,联系被害人胡某乙的家人赔偿,后拒绝被害人胡某乙妻子黄某某赔偿人民币1100元的提议。2018年5月2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至晋江市**镇**社区***服装厂宿舍楼下空地,以“砍倒”、“开车撞死”等言语威胁,并掌掴被害人胡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讨价还价,胁迫被害人胡某乙接受赔偿人民币2000元及请客吃饭的要求。在离开时,被告人魏某某仍持器械恐吓被害人胡某乙。2018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张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网吧上网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后被告人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经通知到晋江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谅解书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证人胡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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