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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敲诈勒索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座**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魏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发现自己的妻子王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与被害人黄某甲有互相来往,便联系黄某甲见面。后魏某甲等人带着黄某甲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许某某经营的“**”工作室内查看黄某甲和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魏某甲看完后便殴打黄某甲,随后被人劝开。之后,魏某甲等人就和黄某甲在附近的一家超市门口继续谈关于王某某的事情,魏某甲威胁要联系黄某甲的父母,黄某甲因害怕而请求魏某甲不要那样做,最终魏某甲要求黄某甲支付人民币17300元,黄某甲便先分两笔转了人民币500元给魏某甲,双方就各自离开,后黄某甲因精神压力大选择离家出走。次日早上,黄某乙电话联系魏某甲说自己弟弟黄某甲失踪,魏某甲帮忙寻找未果,便和黄某甲的家属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2019年11月13日下午18时许黄某甲被家属找回,经法医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寻人启事、其他证明材料等;2.证人许某某、魏某乙、王某某、黄某乙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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