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2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伙同原南曹乡张华楼村主任魏某学(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由魏某学两次指示魏某某到被害企业郑州市金某某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以拿不到钱就堵门让其公司无法经营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金某某公司支付 “赞助费”和“保护费”。被害人金某某公司股东尚某某、黄某某迫于无奈,分两次共支付给魏某某现金180000元。
2019年9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将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金某某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单、工资表以及发票;
(3)《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返租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
(4)郑州金某某现代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企业查询单;
(5)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魏某某照片信息;
(7)被害人尚某某、杜某某、证人魏某山户籍信息单;
(8)张华楼高效农业示范园平面图;
(9)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
(10)年龄证明;
2.证人魏某山证言;
3.同案犯魏某学供述;
4.被害人尚某某、杜某某、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兵
崔志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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