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5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3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路车沿乡间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双桥乡徐庄村程楼路段,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何某某碰倒,三轮车的右后轮将何某某的右脚轧伤。经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的右足因外伤截肢后导致右足趾缺失,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3、证人程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4、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
6、鉴定结论;
7、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