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在长葛市**镇**路**村路段,被告人魏某某持C1证驾驶豫KX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崔某某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2月3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崔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12月11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19]第1912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2019年12月11日魏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魏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于长葛市**镇***村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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