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XX,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村**庄12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西侧晨阳水漆门市部。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26分,被告人魏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涡阳县**广场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魏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2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楼村**庄1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