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42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342省道与巨碑线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魏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魏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日)公(刑)鉴(2)字【2018】886号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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