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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路**号,2012年9月4日,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建瓯市水西新区行驶至建瓯市**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魏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魏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996****。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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