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2006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20分许,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书香门第东门口处,与行人邵某某相刮擦,致邵某某受伤,被民警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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