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路**栋**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车牌号为湘******的两轮摩托车在常德市**路**道交汇处与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谈某某随即报警。后魏某某在办案民警陪同下到常德市**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7.5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测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雷光宇
检察官助理:唐玉靓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5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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